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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疫情“挡箭牌”?男子起诉降低抚养费

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-04-25


抗击新冠肺炎疫情

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

每个人或多或少因此受到了影响



但是,因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

到底能否成为

离婚父母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呢?



近日,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,原告老张以生意受疫情影响为由,将孩子告上了法庭,要求降低抚养费。


生意难做▪起诉降低抚养费

老张主要经营河沙石粉生意,是一家砂石厂的老板。2019年8月,老张与妻子离婚,双方约定,5岁的孩子小张由女方抚养直到成年,老张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等全由男方负责承担。



老张称,新冠疫情发生以来,其收入明显减少,每月还需要支付大额房贷,经济状况很困难。所以,他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起诉至江津法院,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4000元调整为1200元,教育和医疗费由原告全部负担调整为负担一半


调查“破案”▪诉求不合常理

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老张经营的砂石厂目前正常有序经营。而老张对其声称的卖河沙石粉收入明显减少等情况,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。


本案中,离婚协议系原告老张与被告之母自愿达成,双方就被告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、承担时间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,且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应当遵照执行。



双方达成协议时间较短,距原告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仅一年左右的时间。这段时间里,即使受到了疫情的影响,但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经济条件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。


此外,老张在离婚时理应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、抚养子女能力进行合理判断,在短期内就提出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,也不符合常理。


羞愧难当▪主动撤回诉讼


法庭上,承办法官从法律、情理方面对原告进行了说理和教育。老张对自己作为一名父亲,以疫情为借口试图降低抚养费的行为感到羞愧,深表后悔,随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。


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

法官提醒

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为了给子女创造一个有利身心健康的良好成长环境,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本着“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”和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”,尽最大可能做好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。



疫情无情人有情,离婚后的父母不应就抚养问题产生过多的争执,预防和减少对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,让孩子在爱的阳光下健康成长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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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:白大行

编辑:“法庭内外”新媒体工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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